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徐晶来源:总务处发布时间:2012-11-26浏览次数:30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院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以及各餐饮部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依据本办法追究餐厅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职责界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院各级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院党委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上级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六条 学院党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假造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在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认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或学院党委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接到责任追究建议的主管部门或学院党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情节(后果)严重是指:

(一)造成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执行,共分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