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校产管理规定

作者:徐晶来源:总务处发布时间:2014-01-07浏览次数:168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校产的管理,明确各系、各部门的责任,提高校产使用效益,提高服务水平,结合学院实际校产管理情况,对原《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校产管理规定》进行充实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校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资基础。为最大限度发挥校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坏、丢失等现象,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丢失谁赔偿”的原则,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为校产管理负责部门。校产使用及管理细化到各系、各部门,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校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校产的范围及分类
    (一)校产的范围
    1、一般设备单价在3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校产管理,如:办公桌、课桌、课椅等。
    3、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取得的资产,凡产权属于学院且达到校产标准的,都要纳入学院校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二)校产的分类
    1、不动校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物及陈列品等。
    3、一般设备: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如:文印设备、交通运输、家具及行政办公设备等。
    三、校产的编号、登记
    新购进校产范围之内的物品,首先凭购物请示到总务处基建校产科进行编号登记,然后进行购买。购物部门要提前告知供货方根据学院要求进行校产物品拓号,学院不另支付拓号费用。物品到货后,由购进部门联系纪委、基建校产科人员进行验收,物品验收合格后到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入、出库手续。出、入库单一式三份,使用部门或系、财务处及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各一份。物品出库后由出库部门或系进行使用及保管。
    四、校产的转移
    各系、各部门相互间不得擅自转移各自使用的校产,如确需转移,由双方部门保管员进行现场交接,并办理校产转移手续。校产转移表一式三份,原使用部门、接收部门及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各一份。转移单由双方负责人及保管员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
    五、校产的使用及保管
    各系、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校产管理及维护,指定一名专(兼)职保管员,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的校产。要求各类校产均有人负责管理,确保校产管理横到面、纵到人,不留死角,不留空挡。各系保管的校产要细化到教研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合堂教室等,由教研室主任及保管员进行管理,专业设备及精密仪器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具体要求由专业人员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教学用具如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及办公桌椅等具体到每个使用人管理;公共使用的物品如课桌、课椅等采取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由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保管及维护。各系、各部门保管人员因工作关系调换时必须要通知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校产管理人员,保管员之间要做好物品交接工作,并由部门负责人及交接人签字认可。交接工作中出现账物不符或丢失的情况,由原保管人员负责物品赔偿。各系、各部门校产物品出现损坏、转移、丢失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基建校产科,按程序上报学院进行处理。
    六、校产的维修
    校产物品出现损坏需维修时,由使用部门或系(按照物品分类)向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或教务处提交维修申请,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或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损坏的物品进行鉴定,能够维修的由使用部门向学院提交维修请示,请示批复后,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或教务处进行维修,具体分类如下:
    1、教学仪器及教学物品例如:微机、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等教学设备由教务处负责维修。
    2、课桌椅、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学生宿舍家具等物品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维修。
    七、校产的清查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校产清查,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成立校产清查小组。清查的方法分为自查和复查两个阶段,首先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提供各系、各部门校产统计表,再由各系、各部门保管员使用人员进行自查,然后由清查小组对照自查表和实物进行复查。复查阶段的所有清查盘点表记录存档保留。盘点时间为:每年的10~12月份。5~6月份对校产进行不定期清查,在清查规定时间内,各系、各部门积极配合清查小组进行清查,清查结果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集中向学院上报,各系、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查及未经清查小组盘点的物品,按丢失进行处罚处理。
    八、校产的报废
    为了规范校产报废、回收管理,完善程序,提高校产利用效益,防止校产流失,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校产可申请报废:
    (一)报废要求
    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2、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4、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报废程序
    1、校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由校产使用部门保管员填写报废申请表,包括需要报废校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交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
    2、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对申请报废校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并签字认可。
    3、所有校产报废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集中报学院审批。
    九、校产损坏及丢失物品的赔偿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校产损坏及丢失应予以赔偿:
    1、擅自动、用、拆、改设备,造成损坏的。
    2、擅自将校产公物私用,造成丢失、损坏的。
    3、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造成设备损坏的。
    4、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造成损坏的。
    5、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
    6、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校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校产的损坏、丢失,经过有关人员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1、因突发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的。
    2、因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安全措施到位,仍未避免的校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的标准
    对丢失、损坏的校产按照使用年限、丢失及损坏责任的划分确定赔偿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1、丢失使用年限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设备,应赔偿全部损失。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3、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部件的,按照公允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5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0~2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10%~15%赔偿。
    (4)已使用20年以上的设备,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公允价值的10%。
    (5)木制品及易损品的丢失及损坏,原则按使用年限10年进行折旧,使用10年后丢失的,按原值的10%进行赔偿。

    十、报废校产的处理
    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对报废后的校产进行处置及残值回收:
    1、折价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或个人。
    2、将可利用的零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废品处理给专业回收公司。
    3、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压力容器、车辆及其他安全设施等必须交由指定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不得转让。
    4、报废校产残值由纪委监督,财务处、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处理,报废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学院,无利用价值的进行统一销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校产管理规定【2006】年5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