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管理人员职责

作者:徐晶来源:总务处发布时间:2015-10-31浏览次数:144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与学院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参与制订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定期(每周)对锅炉房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不定期组织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以及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锅炉安全知识和提高技术素质。
4、参与锅炉技术改造等项目,督促检查锅炉以及辅助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并对司炉人员,安装、维修单位及个人资格审查。
5、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房安全运行的行为向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6、在锅炉使用之前,按“条例”规定时间内,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使用许可证。对于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7、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一台一份)并组织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监控设备及有关附属仪器表进行定期校对、检修,并作出记录存入档案内。
8、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测要求,在安全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测申请。按定期检测时间,提前督促司炉人员、保养人员做好定期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9、制订锅炉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0、对使用的锅炉做到: ①未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②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的不投入使用。③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坚决给予报废,并及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
理部门注销原登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