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总务处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泰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泰财资〔202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泰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泰财资〔202312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符合上述规定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规则,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成立院长任组长(资产管理决策及执行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总务处处长任副组长(资产管理专职负责人),各系各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管理小组长(资产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人)、各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为专职管理成员的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总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统筹管理,总务处为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资产明细账、各系各部门流水账,对新购置资产进行入库、出库、验收、编号、转移、清查、核对、报废等系列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系各部门要配合归口部门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本系部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总务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办公家具等通用设备的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专用设备的管理;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软件类资产的管理;保卫处负责消防专用设施及校园监控设备管理。

各分类管理职能部门行使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上报处理等。

(二)对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际占有和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其部门内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实施日常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学院相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教职员工对其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具体管理;对部门内部公用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学实训室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出库、帖记固定资产卡片等工作,建立本部门资产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定期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账。

(二)建立固定资产信息明细账,登记基本资料(包括资产名称、数量、编号、品牌、规格型号、实训室管理人、使用状态、存放地点等)。

(三)本部门资产需要进行转移、调拨的,需及时填报《资产转移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总务处完成资产调拨、转移。遇有本部门员工离职,应在离职前办理名下固定资产归还手续;未能进行归还的按照资产原值赔付。

(四)定期检查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资产出现损坏及时上报对应部门进行维修;(通用类、家具类上报总务处进行维修、实训室设备上报教务处进行维修)固定资产丢失需第一时间写明丢失原因上报总务处,根据丢失赔偿规定进行后期处理。

(五)每学期末定期盘点本部门在账固定资产,配合学院完成年底固定资产清查任务。待报废资产应列明损耗、更新、丢失等原因,提交总务处后会同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分类别完成报废审批。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报废处置等工作,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完成数据对接、账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需求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学院采购流程向总务处提报需求请示,总务处优先通过校内调剂的方式解决需求,对校内闲置、使用效率低的资产进行调剂;不能调剂的,再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

采购请示需求经总务处及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下发的《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文件执行购置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入库、出库,验收和编号:

(一)固定资产到货后,由采购管理办公室通报使用部门管理员,会同教务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核对资产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并签字验收。使用部门凭借固定资产入库清单(后附资产图片)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出库单。如发现质量问题,须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

(二)总务处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固定资产,生成资产编号提供给供货商打印条码;使用部门管理员负责核对、粘贴固定资产条码编号。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信息明细,登记基本资料(包括资产名称、编号、品牌、规格型号、使用人、使用部门单位、使用状态、使用地点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保养与维修:

(一)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检测、保养,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与维修。固定资产出现设备故障的,应及时处理上报,防止损耗并详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属于个人责任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任事故,应按价予以赔偿并承担责任。

(二)固定资产需要维修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学院报修程序实施维修。

1.质保期内的设备维修,需上报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由供应商进行维修。

2.教学仪器设备、实训室设备及办公用计算机、投影机等设备的维修,需提交教务处进行维修。维修后不能恢复使用的资产由维修单位提供资产名称、数量,开具相关证明,便于后期报废处理。

3.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学生宿舍家具、课桌、课椅、课凳等固定资产的维修,需上报总务处校产科集中进行维修。总务处根据各系各部门提交的维修请示及维修单进行资产鉴定,能维修的统一进行维修,不能维修的,由维修单位、总务处、使用部门出具维修损耗证明,便于后期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与出借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务处、财务处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经分管领导进行审核,院长签字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使用部门应认真进行勘验,总务处、财务处复盘验收;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

总务处每年(10月~12月)会同相关部门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各系、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学院盘点表逐一自盘核查。班级内公共资产包括课桌椅凳、投影机、黑板、讲桌等,由班主任负责统计提报本系固定资产管理员,登记汇总。在清查过程中发现账实不符、不适用或不需用、需要提前报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提供详细情况说明,由使用部门、总务处、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批后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及损坏、丢失赔偿标准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校产损坏及丢失应予以赔偿:

1.擅自动、用、拆、改设备,造成损坏的,原值进行赔偿;

2.擅自将校产公物私用,造成丢失、损坏的,原值进行赔偿;

3.不遵守操作规程技术造成设备损坏的,原值进行赔偿;

4.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造成损坏的,原值进行赔偿;

5.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按照维修价值进行赔偿;

6.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校产的丢失或被盗,原值进行赔偿;

7.丢失使用年限未满一年的设备,按照原值进行赔偿;

8.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赔偿修理费用;

9.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部件的,按照公允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5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02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10%15%赔偿;

4)已使用20年以上的设备,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公允价值的10%

5)木制品及易损品的丢失及损坏,原则按使用年限10年进行折旧,使用年限够10年后丢失的,按原值的10%进行赔偿。

(二)资产报废要求:

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附维修证明);

2.电子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附技术相关证明)。

3.严重损坏,经维修后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附维修证明)。

(三)资产报废程序:

各系、各部门报废资产需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经总务处、财务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账目核实后进行会签。教学实训室设备由使用单位走报废相关手续,年底清查符合报废的图书、办公家具、通用家具及公共类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走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总务处根据《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泰财资〔202312号)文件执行。

报废物品由泰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布泰安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名单的通知》(泰事发(202132号)文件公示的中标的回收公司(共计三家)统一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公司给予有残值的物品,资金上缴学院财务处。闲置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可挂山东省教育系统固定资产调剂平台,进行全市调拨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手续。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撰稿:李静  编辑:纪吕一 初审:崔晓明  复审:徐晶  终审:赵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