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总务处发布时间:2024-05-1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管理,促进学院国有资产科学配置、规范管理、共享共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助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泰财资﹝20231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使用是指学院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项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等;

()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保密柜等;

()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电脑软件,应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本办法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包括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数量上限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等信息设备应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院配置办公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按照“统筹规划、按需配置、勤俭节约、安全完整、共享共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配置资产要统筹考虑资产存量与增量,优化配置结构,凡能通过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重复购置,会议、大赛、考试等大型活动及其他临时需用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不得借专项经费重复购置资产。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等通用资产按照《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泰财资﹝202314号)文件(附件)进行配置执行。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配置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及实训用房、教学仪器设备等教学用资产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统筹配置。

第十五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均纳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履行报批手续、按建设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按照资产类别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类资产配置预算。

(二)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编报学院公共会议室和领导办公室设施设备、公务用车等资产配置预算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配置预算审核以及教学耗材、信息化设备、教学用软件、课程资源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统筹教学实训用房规划、配置

(四)科研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审核、预算编制

(五)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配置学院办公用房、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负责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电力设备、电梯、水电暖等资产配置方案和预算;编制资产维修耗材及其他后勤服务类耗材配置预算,体育场所及配套设施配置预算。

(六)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学院图书资料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和大型资产(单件或批量10万元以上)配置需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进行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和充分论证,部门及系部申报的配置资产须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完毕,使用部门负责完成新增资产登记入账。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撰稿:李静  编辑:纪吕一 初审:崔晓明  复审:徐晶  终审:赵异民)